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ㄒ痪虐肆晁脑率盏诹鶎萌珖嗣翊泶髸谒拇螘h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目錄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節個人合伙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企業法人
第三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聯營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代理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
財產權
第二節債權
第三節知識產權
第四節人身權
第六章民事責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附則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第二節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ㄒ唬┳娓改?、外祖父母;
?。ǘ┬?、姐;
?。ㄈ╆P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ㄒ唬┡渑?;
?。ǘ└改?;
?。ㄈ┏赡曜优?;
?。ㄋ模┢渌H屬;
?。ㄎ澹╆P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ㄒ唬┫侣洳幻鳚M四年的;
?。ǘ┮蛞馔馐鹿氏侣洳幻?,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第四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第五節個人合伙
第三十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婪ǔ闪?;
?。ǘ┯斜匾呢敭a或者經費;
?。ㄈ┯凶约旱拿Q、組織機構和場所;
?。ㄋ模┠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十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第二節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企業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ㄒ唬┮婪ū怀蜂N;
?。ǘ┙馍?;
?。ㄈ┮婪ㄐ嫫飘a;
?。ㄋ模┢渌?。
第四十六條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四十七條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龅怯洐C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